阿里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经办流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28号)、《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8〕157号)和《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藏人社发〔2019〕65号)等规定,制定阿里地区本级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经办流程。
第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组织和管理的职业培训班次均应按照计划发布、任务申领、班次匹配、过程监管、考核验收、补贴兑现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实施全程应坚持按需设置、公开透明、务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流程适用于阿里地区本级经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我区16周岁以上的城乡劳动者,包括农牧民群众、搬迁群众、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人员、残疾人、拟退役士兵、退役军人、强制戒毒人员、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中职生)、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
第六条 优先保障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边境群众、易地搬迁群众和抵边搬迁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的培训需求。
第三章 培训发起
第七条 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要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由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地区经济社会产业发展、就业市场需求、技能人才培养、技能技艺传承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等需要和各行业部门诉求,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 已明确就业岗位的“订单定向式”培训、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由用工主体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承训机构向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其他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包括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残疾人、退役军人、拟退役军人、服刑人员等群体以及电商、快递、建筑、农业技术等行业的培训,由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产业发展、就业市场等需要发起。
第十条 高级技能培训由人社部门发起,同时畅通各类市场主体申报渠道,打造“申报即实施”的绿色通道,原则上按照在岗职工技能提升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为适应新业态新职业发展需要设置的储备式技能培训由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主体发起。
第十二条 残疾人、强制戒毒人员、服刑人员等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在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由人社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发起。
第四章 实施方式
第十三条 就业重点群体培训、高级技能培训、新业态新职业储备式技能培训由人社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发起,通过综合评分加三方比价相结合等方式合理选定第三方承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订单定向式”培训、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和市场主体发起的高级技能培训、新业态新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在获得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培训发起主体和其委托的第三方承训机构与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具体事项后实施。
第五章 委托方式
第十五条 培训实施前,人社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通过以下方式选定第三方承训机构:
1.综合评分方式。人社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承训机构,在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基础上开展综合评分,评分最高者选定为承训机构。评分指标(见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
(2)职业技能培训可视化监管平台接入情况;
(3)教材开发和职业标准制定情况;
(4)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和脱贫人口就业情况;
(5)师资队伍中高技能人才占比情况;
(6)企业社会责任发挥情况;
(7)企业类型(中小微、就业重点群体创业等);
(8)技能培训后就业转化能力,已培训学员就业创业成果;
(9)规定课程设置及师资配备情况;
(10)其他需要进行评价的事项。
2.三方比价方式。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原则上对培训项目进行三方比价方式招标,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执行,适度将综合评分方式中的评分指标纳入评标评分因素。
第六章 过程监管
第十六条 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阿里纪委监委驻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要求,及时将年度职业培训情况报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与选定的第三方承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培训人员特点科学确定考核验收要素和资金拨付方式等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与培训实施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及时组织人员,将人员信息录入西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后,系统申请开班,开班信息以西藏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为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将开班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人社部门通过西藏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可视化监管平台对培训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管。
第二十条 补贴性职业培训应采取藏汉双语教学,设置实操课程和综合课程两部分,实操课程占比不少于70%,鼓励职业培训承训单位通过在线方式开展综合课程培训。
综合课程以提升劳动者综合素质为目的,根据培训对象自身特点合理开设思想政治教育、就业观念引导、国家通用语言、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律知识、劳动者权益维护、安全生产、精神卫生、禁毒知识、疾病预防、“五史”教育等课程。
第二十一条 培训承训机构应优先选用劳动保障出版集团出版的职业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并将教材信息列入培训实施方案或课程表。
第二十二条 培训实施机构和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负责培训效果考核,人社部门按照培训合格率(≥80%)、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合格率(≥10%)等相关指标进行培训绩效评价,未达考核指标不予兑现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 人社部门允许对我地区尚未实现社会化技能等级评价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职业(工种)免于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人社部门依托西藏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职业培训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减少线下流程,简化纸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培训实施机构借职业培训开展“精神传销”等有害培训内容,一经发现由培训委托单位立即终止培训,并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移送线索。
第七章 补贴申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培训考核验收标准和补贴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8〕157号)和《关于发布2020年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业培训班次开班后可先行拨付30%的培训补贴资金,在考核验收通过后由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将拨付剩余70%的培训补贴资金。“订单定向式”培训补贴金额在培训合格且初次就业率(稳岗率)达40%以上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就业人数核算。
第二十七条 培训单位通过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资金申领所需资料,并提交至项目委托单位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人社部门按照就业补助资金、农牧民培训补贴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兑现培训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承训机构申领到的培训补贴资金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自主开支使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不予干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流程由阿里地区就业服务中心制定,由阿里地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各县根据实际参照本流程制定操作规则。
第三十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如遇政策调整,本流程按需修订或废止。
附件:职业培训委托机构综合评分样表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综合评分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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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项目 |
评价方式 |
满分 |
得分 |
备注 |
1 |
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 |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项,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最高10分(奖项名称差异参照执行)2.获得自治级技能竞赛奖项等加4分,一等奖加4分,二等加3分,三等加2分,最高8分(奖项名称差异参照执行)3.获得地市级竞赛奖项,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最高6分(奖项名称差异参照执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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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技能培训可视化监管平台接入情况 |
西藏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内职业技能培训可视化监管情况,国定设备、移动设备全部接入得10分,仅接入一项得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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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族特色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和职业标准制定情况 |
1.独立或参与我区特色职业教材开发每项得2分,以此类,最高6分。2.独立或参与我区特色职业标准制定每项得2分,以此类推,最高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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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吸纳我区高毕业生和脱贫人口就业情况 |
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和脱贫人口就业,用工1年以上(提供工资流水或社保缴费记录),一人得2分,最高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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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师资队伍中高技能人才占比情况 |
高级及以上技能水平(相当于)师资,中级每人计1分,高级每人计2分, 技能每人计3分,高级技师每人计5分,最高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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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类型 |
1.被评价单位属中小微企业得2分:2.被评价单位属我区就业重点群体(高毕业生,退军人,残疾人、农牧民等)近5年创业(入股)企业得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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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技能培训后就业转化能力和培训成果 |
1.被评价单位与用工主体间的就业推荐合作机制,每提供一家得2分,最高6分。2.被评价单位自身与培训职业相关的就业转化能力,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10分。3.最近3期项目制培训就业情况,就业率40%-60%之间得6分,60%-80%之间得8分,80%-100%之间得10分。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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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规定课程设置及对应师资配备情况 |
通用课程设置科学,合理,必要,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要求,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高得4分:2.通用课程师资配备,教材编印,教学方式精准适用,最高得6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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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需要进行评价的事项或个性化提供得分事项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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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