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菁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雇佣次仁旺加在阿里邮政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至今拖欠次仁旺加工资8700元,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通过公告、短信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阿人社监理字〔2025〕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以货币形式支付支付次仁旺加工资8700元。
因根据注册地址未查找到你单位经营场所,我局无法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直接送达,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催告书详见附件。
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2日